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1 10:19: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股份来源: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720,500份,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000万股的2.46%。其中,首次授予1,380,500份,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0.24%,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97%;预留340,000份,预留部分占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9.76%,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49%。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持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1,720,500份,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000万股的2.46%。其中,首次授予1,380,500份,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0.24%,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97%;预留340,000份,预留部分占本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9.76%,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0.49%。

  2021年,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尚有2,295,650股/份权益仍在有效期内。2023年,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尚有2,022,335股/份权益仍在有效期内,合计为4,317,985股/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000万股的6.17%。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2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9%;拟授予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2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9%。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向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及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分别授予100.00万份股票期权,按照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实施结果调整后的授予数量均为140.0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向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及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分别授予30.00万份股票期权。因2023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到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目标值,部分股票期权失效,钟波先生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累计为91.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30%;肖适先生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累计为91.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30%。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钟波先生和肖适先生授予的股票期权将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除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外的其他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1人,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0.86%,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钟波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等发挥显著地积极的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部分中国台湾籍及中国香港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以发展成为积极创新影响世界的杰出科技公司为中长期发展目标,境外业务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而公司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因此吸引和稳定国际人才对公司的发展非常重要;激励对象中的中国台湾籍及中国香港籍员工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3、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并注销。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2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9%;拟授予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2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9%。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向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及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分别授予100.00万份股票期权,按照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实施结果调整后的授予数量均为140.00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向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向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及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分别授予30.00万份股票期权。因2023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到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目标值,部分股权期权失效,钟波先生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累计为91.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30%,肖适先生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累计为91.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30%。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钟波先生和肖适先生授予的股票期权将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除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外的其他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4、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18个月、30个月、42个月,预留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30个月、42个月,等待期均自首次授予之日起计。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自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完成行权登记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行权,作废失效。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股票期权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01.11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股101.11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2)授予该部分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c)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2026年;公司将分年度对公司主要产品销量(A)、境外营业收入增长率(B)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股票期权对应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任一业绩考核目标,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失效并注销。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当年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五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数量×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相应数量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行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尚未行权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或终止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以研发创新为本,始终坚持对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的持续投入。公司以发展成为积极创新影响世界的杰出科技公司为中长期发展目标,而人才是实现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关键。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主要产品销量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成长性,该指标有利于公司在面对行业竞争时能够稳健发展,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全球市场开发战略是公司核心战略,本计划激励对象在公司海外产品的技术研发与品质管控、海外业务拓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境外收入增长率能够反映公司全球化业务布局进程与国际竞争力。公司将主要产品销量A和境外收入增长率B设置为本次激励的考核指标,能衡量公司业绩的发展水平和发展效率,体现企业经营全球化业务发展的趋势。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及可行权额度。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事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事宜。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票期权可行权前,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可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股票期权应当注销。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行权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行权涉及的登记结算事宜。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由于授予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布莱克—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5月17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1.35元/股(2024年5月17日收盘价为101.35元/股,假设授权日公司收盘价为101.35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8个月、30个月、42个月(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至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2.96%、15.00%、14.8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8个月、30个月、42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4年6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4年至2027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为预测成本,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股票期权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为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行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股票期权的行权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权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行权条件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1)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之一。

  (2)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其他行权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及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行权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5月11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钟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与会董事审议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为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定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本持股计划事宜进行了讨论并表决,会议同意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董事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薛晓良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与会董事审议了《关于公司的议案》,为规范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持股计划有效落实,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董事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薛晓良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与会董事审议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为保证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持股计划或协议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个人出资上限变更事宜,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及本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

  4、本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做出相应调整。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涉资金账户的相关手续及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董事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薛晓良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与会董事审议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拟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董事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薛晓良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与会董事审议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为保证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董事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薛晓良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与会董事审议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以控制激励成本为前提,以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基准,最终确定实际行权价格,该行权价格不得低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制定的行权价格;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数量、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取消作废处理,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一直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授权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董事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薛晓良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归属条件未达成暨确认失效/作废的议案》

  与会董事审议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归属条件未达成暨确认失效/作废的议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相关考核指标情况,失效/作废相关未达到行权/归属条件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权益,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董事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薛晓良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确认作废及失效未达成行权归属条件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权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八)《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归属条件未达成暨确认失效/作废的议案》

  与会董事审议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归属条件未达成暨确认失效/作废的议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相关考核指标情况,失效/作废相关未达到行权/归属条件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权益,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董事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薛晓良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确认作废及失效未达成行权归属条件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权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九)《关于拟向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与会董事审议了《关于拟向公司董事长钟波先生、董事兼总经理肖适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分别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等发挥显著地积极的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董事钟波先生、肖适先生、刘帅先生、尹蕾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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