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内蒙生态环境厅:2019年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开始了
发布时间:2024-10-19 04:34:31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工作,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016〕81号),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及《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即日起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方便食品制造143,乳制品制造144,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其他食品制造149,酒的制造151,饮料制造152,制鞋业195,人造板制造202,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总磷控制区域的无机磷化工),聚氯乙烯,肥料制造262(磷肥),汽车制造361-367,电池制造384,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电力生产441(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为燃料的火力发电),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环境治理业772,热力生产和供应443,电镀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名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合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审查:核发部门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五)受理决定:核发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六)审核:核发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

  (七)许可决定: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生成证书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在10月31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他行业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未按期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污,否则将受到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停业关闭等处罚。

  根据环保部印发的《固定汚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简称“名录”)的要求,到2020年,《名录》中规定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

  1、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平台页面。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5、许可证在线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和信息公开。前四项业务的申报流程相同,信息公开用于排污单位发布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相关附件。

  ► 请按照页面顺序进行填报。在填写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相关表单内容时,系统会默认当前填报内容为企业注册时填报的行业类别下的内容(填写时可选择的下拉菜单为注册时填写行业的下拉菜单),若当前申请单位涉及多个行业,请先选择企业所在行业,再依次进行填报。

  (3)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中,生产设施和产品都与主要工艺相对应,请分别添加主要工艺,及其对应的生产设施和产品。

  ► 生产设施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排污口编号为企业自行编制或填写当地环保部门统一印发的编号。请注意相同的设施和排放口填写相同的编号,不同的设施和排放口填写不同的编号,一次填写一个编号,请勿将多个编号写在一个文本框内。

  ► 为了满足各地管理要求的差异,所有表单中都新增了其他信息列或备注信息文本框,若有对应表格中无法囊括的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在其他信息列或备注信息文本框中。

  ► 排污单位填写完(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2)主要产品及产能;(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4)排污节点及污染治理设施;(5)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6)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7)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8)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9)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10)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表格相关信息后,可在本系统进行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系统也会给予填报提示。

  ► 填写完成后,点击“发布”按钮,系统自动向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平台发布一条申请前公开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填报的10张表单内容和相应的PDF文件。

  ► 信息公开期间排污单位不可以修改上述10张表单的内容,不可提交申请,但是依旧可以编辑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和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内容的信息。信息公开时间截止,用户可以再次编辑填报内容。

  ► 信息公开期间用户可以撤销发布内容,系统留痕保存,用户可以再次提交发布内容。

  ► 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除了可在本系统发布外,也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公共网站、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等其他形式进行公开发布。

  ► 许可申请模块所有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确认提交后,业务申请填报完成,申报信息提交给管理部门审核。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页面,可下载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信息统一提交给企业所在区域市级环保部门(直辖市为区县环保部门),由市级环保部门(直辖市为区县环保部门)分发处理。

  ► 未提交:已填写申请,但还未提交,可点击操作列的“继续申报”按钮完成业务申报。

  ► 审批通过:排污单位的许可证业务申请已审核通过,排污单位可在各地规定期限内去相关部门领取审批意见和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 审批不通过:排污单位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名录”),要求“分步推进”。结合实施方案和名录要求,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17年完成;其他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20年完成。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十四条,对于现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或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则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实际产生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环保部门将通过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也就是说,排污单位排放各类污染物的行为都将在一个综合性的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规定,一企一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也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目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但是,根据实施方案,随着排污许可制度的深入,排污许可证也将依法逐步纳入固体废弃物、噪声等其他污染物,最终实现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的全覆盖。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排污许可应当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对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简化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排污许可证的正本上会载明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确定)。

  此外,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也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包括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对于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的许可事项可只包括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环境管理要求和其他信息也都可以适当简化。

  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排污许可实施信息化管理。环保部将建设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都将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排污许可的管理全过程都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包括:

  ·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都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

  ·排污单位可以在信息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申请前的信息公开和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时的信息公开。

  首先,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之前对主要申请内容进行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申请前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时间不少于5日。

  然后,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也可以适当简化。

  排污单位应当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的排放浓度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或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变更;

  领到排污许可证并不是排污许可管理的终点,而是开端。根据暂行规定,排污单位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还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此外,在有关情况发生变更的时候,排污单位还应当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应当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应当申请补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将贯穿企业生产排污的全过程,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基本依据。加强企业环境合规管理,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履行环境法律义务,才能保障企业的有序生产和长期发展。

  经全面核对,新证与旧证相比,具有程序网络化、表格附件多、体现生产治污管理全过程、技术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特点,办理难度和要求大大高于旧证办理。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环境监管执法将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监管内容包括对是否持证排污的检查、对台账记录和核查、对自行监测结果的核实、对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以及必要的执法监测等。抽查结果将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中进行记录。

  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2016〕81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要求,整理出了新证办理的重点和难点,具体如下:

  企业首先需在国空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上注册,填写有关申请表,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然后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刷的书面申请材料。

  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强化了网上申报的工作,要求企业学习、熟悉国家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使用。

  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企业需填写的信息内容非常全面、详细,申请表格达到20个以上。涵盖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基本情况、排放执行标准、申请排放信息)、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内容。要求企业建有比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更加规范、专业填写申报。

  排污许可证相关编码的使用也是新证办理的难点之一,目前环保部已经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编码规则的制定,按此规则排污许可证编码体系由固定污染源编码、生产设施编码、污染物处理设施编码、排污口编码4大部分共同组成。所有编码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和兼容性。

  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已开展了自行监测,但普遍存在不规范、不专业的情况,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自行监测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企业务必在申报前进行完善。

  新版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管理要求。自行监测方案中因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明确企业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管理、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企业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

  环保台账管理一直以来是企业环保的薄弱环节,让环保台账管理专业化、实用化成为企业环保管理的必要要求。因此要求企业务必在申报前进行全面核查和完善。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目前,已发布的《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均明确要求: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并对台账的记录内容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环境信息公开一直以来是很多企业的“短板”,目前大部份企业没有按要求开展环境信息公开或开展的环境信息公开不满足规定要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在“排污许可证目录“中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要求。

  年许可排放量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计算。以往企业在计算排放量方面一直存在薄弱环节,此次新证要求的排放量计算更专业、更复杂,因此企业需要在此方面进行专业的培训和学习。

  排污企业需严格按照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不同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出企业不同排放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需作为附件上传。要求企业学习技术规范,熟悉计算方法。

  企业持证期间,还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写年度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负荷、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限值达标情况、自行监测、台账建立与记录以及许可证规定的各项相关环境义务履行等情况。

  企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需要用到的资料由两部分组成:(一)在国家排污许可申报系统上按要求需要上传的材料,见下表1;(二)在国家排污许可申报系统填写录入信息过程中,需要用到的辅助材料,见下表。

  一般而言,分为准备阶段(一周内完成。包括成立课题组,明确分工和职责、政策学习、技术规范培训)、工作实施阶段(二周内完成,如需要整改完善,则顺延。资料收集、企业全面核查、企业整改完善)、网上申报阶段(一周内完成,包括公示5天时间)、发证阶段(环保部门审核时间30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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