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床上用品等13种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抽查产品为床上用品、儿童及婴幼儿用品、非医用口罩、钢筋、校服、烟花爆竹、羽绒服、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水泥、建设用砂、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及构件产品。
本次共抽查我市43家生产单位、44家销售单位的124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6批次。在不合格品中,床上用品1批次、儿童及婴幼儿用品3批次、校服1批次、烟花爆竹6批次、预拌混凝土3批次、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及构件产品2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床上用品》(GB/T 22796-202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床上用品产品的纤维含量、甲醛含量、pH值、耐摩擦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耐皂洗色牢度、起球性能、断裂强力、水洗尺寸变化率、标志、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标志”。
本次抽查12家经营主体销售的15批次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发现不合格产品3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针织婴幼儿服装及儿童服装》(GB/T 39508-2020)、《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儿童及婴幼儿产品的纤维含量、pH值、耐摩擦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残留金属针、附件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绳带、使用说明、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使用说明”。
本次抽查依据《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GB/T 32610-2016)、《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2626-2019)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非医用口罩产品的外观要求、甲醛含量、pH值、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呼气阻力、吸气阻力、口罩下方视野、过滤效率、防护效果、耐摩擦色牢度、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呼气阀盖牢度、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真菌菌落总数、细菌菌落总数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抽查10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20批次钢筋,其中生产领域抽查1家经营主体生产的3批次钢筋,流通领域抽查9家经营主体销售的17批次钢筋,未发现不合格。
本次抽查依据《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 1499.2-2018)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钢筋产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弯曲度和端部、重量及允许偏差、化学成分碳、化学成分硅、化学成分锰、化学成分磷、化学成分硫、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最大力总延伸率、弯曲性能、反向弯曲性能、钢筋的表面标志、碳当量、钢筋实测抗拉强度与钢筋实测下屈服强度比、钢筋实测下屈服强度与下屈服强度比、金相组织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抽查9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20批次校服,其中生产领域抽查3家经营主体生产的9批次产品,流通领域抽查6家经营主体销售的11批次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1批次。
本次抽查依据《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2015)、《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校服产品的纤维含量、pH值、耐摩擦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附件锐利性、绳带、残留金属针、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标志等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纤维含量、标志”。
本次抽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 19593-2015)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烟花爆竹产品的标志、外观、部件、结构和材质、药量、药种、燃放性能、安全性能等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标志、部件”。
本次抽查依据《羽绒服装》(GB/T 14272-202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羽绒服产品的纤维含量、甲醛含量、pH值、异味、耐摩擦色牢度、耐水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耐皂洗色牢度、耐光色牢度、接缝性能、使用说明、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绒子含量、蓬松度、浊度、残脂率、耗氧量、异色毛绒、杂质、气味、陆禽毛含量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抽查依据《预拌砂浆》GB/T 25181-2019、《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10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预拌砂浆产品的“抗压强度、凝结时间、保水率、稠度损失率、放射性”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抽查依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12、《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2010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坍落度、抗压强度、放射性等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坍落度、抗压强度”。
本次抽查9家经营主体生产的9批次水泥,其中生产领域抽查8家经营主体生产的8批次水泥,流通领域抽查1家经营主体销售的1批次水泥,未发现不合格。
本次抽查依据《砌筑水泥》GB/T 3183-2017、《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水泥中水溶性铬(Ⅵ)的限量及测定方法》GB 31893-2015、《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6566-2010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水泥产品的水溶性铬(Ⅵ)、放射性、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龙8long8国际烧失量、不溶物、氯离子、氧化镁、三氧化硫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抽查依据《建设用砂》GB/T 14684-2022、《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10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建设用砂产品的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含量、轻物质含量、坚固性、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放射性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抽查依据《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XK17-004、《高速铁路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GB/T37439-2019、《简支梁试验方法预应力混凝土梁静载弯曲试验》TB/T2092-2018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产品的外形外观、静载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抽查依据《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构件》(JG/T 144-2016)、《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2020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钢构件产品的构件外形尺寸、焊缝外形尺寸、螺栓孔尺寸、焊缝质量等项目进行了检测。不合格项目有:“构件外形尺寸、螺栓孔尺寸、焊缝质量”。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迅速组织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一)对不合格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涉嫌假冒的,要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发票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从严从快从重处置。(二)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要开展现场检查和跟踪抽查,核查、约谈、依法严肃处理,并实施重点监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要督促抽查不合格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质量安全风险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